
太平洋证券在其上市屡遭质疑后沉默了相当一段时间,昨天突然挺身而出予以澄清
按照罗杰斯的见底逻辑:“如果短时期内出现暴跌,并且出现重大事件,那么意味着股市快见底了。”那么,大盘在上周五暴跌之后,昨天再次向下寻求底部,是否可以被理解为重大事件还未出尽呢?
近期证券市场跌宕起伏,太平洋证券在其上市屡遭质疑后沉默了相当一段时间,昨天突然挺身而出,慷慨激昂地发表了一万字的“澄清问答”。在一万字中,“创新”二字屡见报端。
借壳是否违规操作
问题一:和ST云大换股是借壳上市还是违规操作?
太平洋证券:股票上市申请文件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
太平洋证券负责人表述,太平洋证券公开发行完全有法律依据。
他指出,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因此,太平洋证券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即可公开发行证券。
同时,《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是:“(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负责人认为太平洋证券均符合上述公开发行的条件。
此外,这位负责人还表示,太平洋证券上市的法律依据在于《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指出:“(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太平洋证券符合上述规定。其次,《证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据此,太平洋证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股票上市的申请和相关申请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其上市委员会审核后,以《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证上字[2007]220号)同意了太平洋证券的上市申请,双方并签订了上市协议。2007年12月27日,太平洋证券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告了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
照太平洋证券此位负责人的话,当年太平洋证券和ST云大的换股动作是一次“公开发行 完成上市”的资本行动。这样的行为就是资本市场的“借壳”。然而事实又非如此。在具体运作中,壳公司和太平洋证券的职责正好颠倒,并非是由ST云大向太平洋证券实施定向增发,反而是太平洋证券向ST云大进行了“公开发行”,而被发行人在卖出股权后就退市了。
“那就肯定不是‘公开发行’了。”一投行人士表示,既然不是“公开发行”,怎么能用“公开发行证券”的条款套用上去呢?
但现在的问题是,太平洋证券上市的“创新”方式没有一种现行的法律能够适用。“做个不恰当的比喻。中国《婚姻法》分别有对男方、女方的法律约束,但如果其中一人是变性人呢?是否还适用呢?”
一券商分析师表示,在国外,如果有公司的行为不适用于任何一种监管的法律法规,那么就被视为“违法”,“但在中国不是,没有一款适用的法律就被视为‘不违法’。”
上市发文主体是谁
问题二:上市发文主体为何既非证监会重组委也非发审委?
太平洋证券: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范畴
“至于某媒体似是而非地质疑太平洋证券上市发行既没有经过发审委审核,也没有经过重组委的审核,上市程序违法。”太平洋证券负责人认为,这是误导公众对太平洋证券上述公开发行和上市过程的理解。
其解释,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不属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所界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范畴,而是云大科技(即ST云大)股改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证监会依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其法定职权,依法核准了太平洋证券的公开发行;同时,太平洋证券部分股东与云大科技股东换股也不属于《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界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范畴,自然也无需经过重组委的审核。
